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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人民政府251号令浏览数:385次
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内发生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时,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,依法报告,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,防止危害扩大。 第四章 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,不得涂改、倒卖、转让。 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、地址、项目、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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